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珠海鸿昇侦探调查公司

咨询热线

13728687007

13728687007
联系人:张生
电话:13728687007
传真:13728687007
手机:13728687007
邮箱:admin@youweb.com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当前位置: 首页 > 侦探服务

出轨调查取证-珠海法院十大涉澳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案件

发布时间:2024-12-21 17:31:37 丨 浏览次数:

案例1

涉及澳洲的离婚纠纷,适用内地民法典

——周某、赵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周某(女,澳门居民)与赵某(男,内地居民)相识后不久就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婚后没有孩子。周目前在澳门一家娱乐城担任银行家(赌场庄家)珠海婚姻调查取证,而赵婚后没有正式工作。周某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为由要求离婚,但赵某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争吵并不意味着夫妻关系严重到破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双方感情淡薄,婚后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赵某有酗酒的坏习惯,对家庭不负责任。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不予离婚。他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许双方离婚。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系澳门居民,本案系涉及澳门的离婚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适用起诉法院所在地法律。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审理争议的准据法。由于周某和赵某在娱乐场所相识,婚后没有孩子,婚姻基础并不牢固。赵某婚后没有工作收入,无法提供家庭共同生活的经济来源。婚后两人经常吵架,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基础。目前双方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典型含义】

近年来,随着珠海与澳门一体化的深入,两地交往日益频繁,涉及澳大利亚的婚姻逐渐增多,涉及澳大利亚的离婚诉讼也屡见不鲜。在内地法院审理涉澳离婚诉讼时,是否判决离婚将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为确定离婚诉讼的法定理由“婚姻关系破裂”提供了指导性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周和赵实际上已经分开了。虽然法定期限还不到两年,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离婚。对于首次提起的离婚案件,法院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对于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夫妻来说,这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调解过程不再“阻碍”婚姻关系的合理解除。司法重点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弱势妇女保护。夫妻关系的掌控权应该留给夫妻自己去判断。

案例2

适用于澳洲离婚后财产纠纷

共同经常居住地法

——林、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林某(女)、倪某(男)原为内地居民,现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定居澳门。两人在澳门登记结婚时,签订了《婚前协议记录》,并约定夫妻财产制度采用“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2018年6月,双方通过澳门下级法院决定解除婚姻。随后,林某就倪某在珠海市的房产分割提起诉讼。

涉案房产登记为倪某所有,系倪某及其母亲于2008年4月购买,购买价款106万元,由倪某母亲一次性支付。十年后,倪某母亲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声明》,将涉案财产无偿捐赠给倪某。涉案财物为林某在诉讼过程中占用、使用的。林某要求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并愿意补偿倪某相应的对价。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澳门居民。他们在澳门民事登记局登记结婚,并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关系采用“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双方经常居住地均为澳门,本案应适用澳门法律。争议的管辖法律。两人登记结婚时,涉案财产已登记在倪某名下。是《澳门民法典》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的现有财产。倪某母亲在纠纷发生后作出的《声明》的效力不能追溯到该房屋的购买。目前,口头赠与不属于不动产赠与的形式,符合《澳门民法典》。倪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在捐赠时在赠与物上附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或“附有返还条款”。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全部产权归林某所有,林某赔偿倪某房屋价值的一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澳门民法典》规定了四种夫妻财产制度。但在内地,男女登记婚姻时无需就婚姻财产制度达成一致。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均视为动产。婚后所得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两地的法律规定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本案选择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澳门法律规范澳门居民在内地投资房地产的行为。充分考虑到司法纠纷应满足个人对法律的可预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澳门居民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生活。

案例三

澳门调解员参与调解 温情化解抚养权纠纷

——李某诉梁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李(女,澳门居民)和梁(男,内地居民)多年前离婚。他们的嫡子梁峰由梁氏抚养长大。现在因为梁患肝癌晚期,李想改变抚养权。儿子因此起诉法院,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并自愿独自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用。

【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法官委托澳门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针对《澳门民法典》规定的子女抚养年限、抚养费参考标准、探视权等问题,澳门律师调解员与法官和当事人直接沟通,解释法律规定,通过线上线下推动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联合调解。李某将抚养梁某峰,并承担所有子女抚养费,直至梁某峰从技校毕业。梁某可以随时看望梁某峰。

【典型含义】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后,珠海与澳门司法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强。本案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法院法官与澳门调解员共同主持调解、律师调解员协助澄清澳门法律解决纠纷的首次成功尝试。人们发现传统法律成本高昂且有时限。本案充分发挥了澳门律师的作用,创新了跨境联合调解机制。澳门律师调解员直接与法官及当事人沟通,解释澳门法律的相关规定。单独出具法律查明意见,提高了查明外国法律的效率,增加了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

案例4

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抚养费同样受法律保护

——赵某宏、刘某峰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珠海婚姻调查取证_珠海取证婚姻调查结果_珠海取证婚姻调查中心

赵红(女,内地居民)与刘峰(男,澳门居民)非婚生下女儿刘。刘凤为女儿刘登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信息。刘某凤很少与赵某红母女住在一起,赵某红独自抚养女儿。刘某峰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20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赵某红以刘某峰未履行赡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为由,申请撤销对刘某峰的监护权,并确认指定其为唯一监护人。 2021年,内地法院裁定撤销刘的监护权,指定赵红为唯一监护人。赵某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凤独自抚养女儿刘某凤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从出生起就和赵峰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对现在的生活环境也比较熟悉。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并考虑到刘峰正在监狱服刑的事实,赵某决定由洪某抚养刘某是合适的,刘峰应承担抚养费。赡养未成年女儿。法院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每月赡养费为3000元。

【典型含义】

随着珠澳一体化的逐步发展,人员跨境流动频繁,通讯日益便利。涉及澳门的非婚同居现象时有发生。非婚同居引发的亲子关系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婚姻立法一直坚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处理非婚子女子女抚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所能得到的照顾、自身健康、种族、国籍、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父母收入、权利保障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司法判决遵循“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案例五

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捐赠财产无效

——毛某诉麦某捐赠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毛某(男珠海私人调查取证,澳门居民)与邓某(女,澳门居民)于2005年在澳门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约定婚姻财产实行候补财产“取得分享制度”。列表。毛某与麦某(女,内地居民)1998年在澳门非婚生下儿子毛军。2006年1月,毛某出资为麦某在珠海购买房产,并完成预购登记。毛某与麦某约定,麦某死后,涉案财产权将转移至其子毛军名下。该财产的出租、转让或出售须经双方同意,所得收益由双方均分。两方。

毛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称毛向麦某的赠与损害了妻子邓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涉案财产赠与无效或撤销赠与。该财产属于毛、邓,第三方是一家公司。协助办理房屋登记及过户手续,银行注销抵押登记。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麦某未对涉案房产进行任何投资的情况下,毛某将预购房屋登记在麦某名下,并以个人投资购买了该房屋。财产权和部分使用权免费。转让给麦,最终权益归双方私生子所有。毛和麦签订的合同是一份赠与合同。毛泽东和邓小平在澳门登记结婚。双方约定的财产关系应适用澳门法律规定的“财产共享制度”。一旦双方的婚姻或财产制度发生变化,财产增加较少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财产。获得增加金额与您的财产增加金额之间差额的一半。毛泽东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直接影响了邓小平的财产权。婚外同居也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因此,法院判决麦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财产归毛某、邓某所有。公司和银行协助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典型含义】

“修行一百年可以同舟共济,修行一千年可以同眠”。婚姻中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并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向配偶隐瞒实情,将购买房产投资的资金捐赠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的,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配偶忠诚义务,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公共秩序。习俗,实际上剥夺了对方的知情权和重大财产处分权,应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案例6

澳门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欧某申请承认澳门法院强制财产清查民事判决

【案件基本事实】

死者梁某于2017年7月15日在澳门去世。拟分割财产的管理人欧某(女,澳门居民)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财产清查。 2021年9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级法院作出维持强制清查案第CV2-17-0072-CIV号判决,确认死者梁某在珠海某银行的账户余额为84,161元。欧某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澳门法院召开了非强制财产清查案利害关系人会议,相关人员全部参加。根据会议内容,澳门法院作出明确民事判决。欧某的申请符合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有关规定,裁定承认澳门法院在强制财产清查案中的民事判决。

【典型含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人口跨境流动的融合,个人财富分配和代际传承日益国际化。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的财产处置活动越来越多,涉及内地财产跨境继承纠纷的案件逐年上升。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由于内地与澳门司法制度不同,实施《安排》可以避免跨境继承纠纷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负担,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不断拓展和深化两地司法体系。为交流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该案是珠海与澳门国际司法交流与协助的典范。

案例7

“医学出生证明”可作为身份证明

非婚生子女监护权的依据

——陈某、邹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邹野出生于2005年12月7日,户口簿显示,她最迟于2012年5月15日登记为邹氏女儿。 2015年2月,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显示,根据DNA分析结果,陈某(男,澳门居民)、邹某(女,内地居民)、邹野之间存在生物血缘关系。当月,内地某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显示出轨调查取证-珠海法院十大涉澳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案件,邹野的母亲为邹,父亲为陈。在征求邹某野的意见后,他表示愿意在澳门定居。陈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儿邹某野由陈某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邹野由陈某抚养,邹野无需支付赡养费。只要邹野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受影响,邹某就可以随时探望邹某野。

【典型含义】

珠海取证婚姻调查中心_珠海婚姻调查取证_珠海取证婚姻调查结果

珠澳两地民众交往频繁,亲子关系诉讼已成为两地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内地和澳门均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但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则却相差甚远。 《出生医学证明》是内地合法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国籍声明、户口登记、公民身份的医学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无需结婚证也可以申请。在澳门,对于非婚姻关系产生的亲子关系,父亲的身份只能通过索赔或调查诉讼中的法院判决来获得,且确认过程更加详细和复杂。在父亲与子女没有共同居住地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内地法律作为确认非婚姻关系产生的亲子关系的准据法,更有利于高效便捷的保护弱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案例8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澳诉讼中的适用

——李某静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李墨静(女,澳门居民)与李某(男,内地居民)处于自由恋爱关系。两人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李某珍。 2015年10月,李墨静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没有同居,也没有经济往来。

李墨静在澳门赌场工作,月收入1.9万元。李墨静自出生以来一直与母亲李墨静一起生活在澳门。李原本在澳门工作,后因结肠炎返回内地休养。他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收入仅维持珠海市基本工资水平。李某静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要求儿子李某珍抚养。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静被法院首次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同居,婚姻关系未实质性改善,且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双方同意离婚。决定监护权的决定性因素是父母的养育条件。李先生自出生起就生活在澳门,已经熟悉当地的生活环境。澳门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福利均优于李所在的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李病重返回大陆休养。工作尚未稳定,未成年子女由女子李墨静抚养更有利于成长。因此,判决李某珍为婚生子,由李某静抚养。

【典型含义】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立法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内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防止性格发展、思想观念等不良因素的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变化、学习和成长。本案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根据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及父母双方的养育条件,综合分析哪一方的监护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涉澳离婚纠纷的关键问题。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案例9

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

变更监护人

——曹某某、钟某某、严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曹女士是受监护人钟某宜和钟某龙(澳门居民,未成年)的祖母。钟某(男,内地居民)与严某(女,澳门居民)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他们在澳门读书的婚生子女由钟抚养,严支付赡养费。后,钟某被他人伤害,造成一级伤残,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某某声称严某某拒绝照顾自己的两个孙子。 2007年起,两个孩子一直与曹某某在珠海生活。离婚后,严某某就失去了联系。曹某某申请变更身份。钟某义和钟某龙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钟某与颜某的离婚协议,钟某的子女应由钟某抚养、监督。但钟某因伤势严重,已被法院宣告无罪。有能力人无力承担子女抚养义务,严某某离婚后疏忽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由于本案中钟已不再具备监护能力,且与颜某失去联系,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教育的考虑,决定将钟一、钟龙的监护人变更为曹。 。

【典型含义】

监护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现实生活中,不少家长因工作、离婚等原因偷懒或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监护人角色长期缺席,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曹某某向法院提起监护权变更诉讼,以解决学龄儿童迁入珠海就学问题。法律规定,祖父母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是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本案中,考虑到监护人角色已经缺失,且曹某某一直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将其改为监护人显然可以更好地抚养和照顾未成年子女。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不仅是家长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案例十

我们应该重点关注对澳大利亚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

附加处罚原则

——谭某喜、谢某贤寻衅滋事罪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谭某喜、谢某贤均为澳门居民(案发时均未满18周岁)。 2018年8月4日凌晨,谭某喜、谢某贤误以为受害人陈某虎喝酒时偷拍其女性朋友。双方在珠海某酒吧街因抢手机发生冲突。两人对受害人拳打脚踢后离开。案发后,谭某喜回到现场,趁受害人醉酒熟睡之际,从其裤袋中盗走86元现金。经鉴定,受害人伤势构成二级轻伤。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喜、谢某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谭某喜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谭某喜数罪并罚,依法应予处罚。由于两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被拘留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谭某喜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谢某贤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含义】

由于珠海毗邻澳门,近年来澳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频发。珠海法院积极贯彻“教育、改造、救助”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珠海与澳门在未成年犯罪教育预防方面的司法交流,帮助涉案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澳门悔改。重塑自我,回归社会。本案系因琐碎纠纷引发的轻微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未成年,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秉持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依法从轻处罚。这既符合罪刑相称的原则,也有利于对涉案人员进行起诉。帮助澳大利亚未成年人改正自己。

Copyright © 2012-2026 珠海鸿昇侦探调查公司 版权所有
电 话:13728687007 手 机:13728687007 传 真:13728687007 邮箱:admin@youweb.com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帐号

免费咨询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