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发民 1 [2016] 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庭):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经过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特此向您发出它,供您在试用中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如在实践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级高院民一庭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六月 27, 2016关于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案件审判标准,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广泛研究,整理出此批答卷,供审判参考。
1. 如果原告只起诉离婚,而被告提出,如果离婚判决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必要为此提出反诉?
答案:离婚诉讼是复合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依据,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可以一起处理。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要求分割财产。被告要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出反诉,由法院审理。
2. 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告知被告,他或她可以就财产分割提出具体意见。经询问,被告仍未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辩护权。需要注意的是婚外情起诉离婚,即使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子女进行审查仍然是可取的,以方便双方将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3. 如果原告起诉离婚,而被告下落不明,是否需要先启动申报失踪人员的程序?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律情节。然而,对下落不明的丈夫或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以宣布他或她的失踪为条件。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加强调查和走访,询问当事人的近亲属、其单位、社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 虽然双方还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但双方应该如何处理他们要求退还彩礼的要求呢?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不是指当事人已经同居的情况。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实同居,当事人要求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生育情况、不办理登记的原因等因素决定是否退还彩礼。 彩礼的金额、彩礼的用途、退还彩礼的情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需要退货的,可以根据上述因素确定退货金额。
5. 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如何把握当事人的范围?
回答: 在夫妻财产纠纷案件中,男性和女性通常都是诉讼当事人。鉴于实践中彩礼的受惠人或支付人可能是婚姻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便于查明案情和解决争议,可以根据双方的诉状确定实际受人或支付人的诉讼状态。
6.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深圳婚外遇取证,一方在离婚时约定放弃财产,一方有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或一方出具具有上述内容的承诺书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确认协议效力, 以夫妻财产协议为由承诺或担保,并要求相应分割财产的,是否可以支持?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放弃财产的协议,或就上述内容出具的一方出具的承诺书或保证书,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离婚时达成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 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以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协商离婚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悔改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因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事情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综合考虑过错情况婚外情起诉离婚,酌情考虑无过错的一方。 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7.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且房屋的财产权在婚后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如何确定房屋的性质?
答: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且婚后财产权登记在配偶一方的名下,则该房屋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8. 如何确定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其婚前财产所购买的房屋的性质?
答: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全额出资购买婚后房屋,且财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是婚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变,不影响财产的性质, 房子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后以婚前财产的全部贡献购房,且财产权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或夫妻婚后以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之一混合购房, 房子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9. 登记财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办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赔偿金额及财产增值的相应部分,如何计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赔偿金金额?
答:赔偿金的金额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婚后偿还的本息总额÷(购房时的房价+贷款应付的利息总额)】×离婚时的房价÷2.在计算出的补偿金数额明显少于婚后偿还的本息总额的一半的,应当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金数额, 并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
10.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捐与给孩子,离婚后一方悔改并要求撤销赠与,是否可以支持?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就离婚所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一方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双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则该条款应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由夫妻实际履行。丈夫或妻子一方离婚后悔改并要求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向被告和子女提起诉讼。受赠子女也可以起诉要求履行。
11. 如果父母一方婚后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财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是否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承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以投资人子女名义登记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只能视为赠与给子女之一; 不动产应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如果部分资金由父母一方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共同支付深圳婚姻调查取证,且不动产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一方出资的金额和财产增值的相应部分应被视为对其子女的礼物。
12. 夫妻双方已约定一方拥有的房屋由夫妻共同拥有,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尚未完成。离婚时,一方主张有权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另一方辩称,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夫妻之间的赠与关系,由《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规定。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拥有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赠与人要求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的,可以予以支持。
13、如果夫妻婚后成立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双方的持股比例,这个比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根据离婚进行分割?
答: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就公司股权达成了夫妻财产协议,则该登记比例不能视为夫妻财产协议。一方仅根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进行分立的,不予支持。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权益。
14. 如果夫妻一方拥有的房屋在婚后出租,相关经营管理由业主进行,如何确定所得租金的性质?如果相关经营管理由物业业主委托,如何确定所获租金的性质?
答:房租的取得与房屋的管理和维护密切相关,需要相应的劳动力,这是营业收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由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房屋的租金,婚后由夫妻共同所有。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管理房产或委托他人管理,所获得的租金仍由夫妻共同拥有。
15.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的情况下,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给子女的礼物,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6. 离婚时,双方同意或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之后,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该怎么办呢?
答:如果离婚时双方同意或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深圳专业私家侦探,然后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则一般不受支持。但是,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在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其他费用确实增加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费处理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精神,判令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法院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问题。
十七、如果确认婚内所生子女无亲子关系,且丈夫无亲子关系,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婚内产生的赡养费,可否予支持?退还的赡养费金额如何确定?
A:原则上,丈夫没有法律义务抚养他的非亲生子女,他要求退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赡养费一般可以得到支持。
在确定要退还的赡养费金额时,丈夫应提供赡养费支出的证据。确能提供证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因素确定。法院”。
18. 如果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继承人的丈夫或妻子放弃继承,另一方可以主张放弃无效或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继承法》第 25 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分前放弃继承。作为继承人的丈夫或妻子处分继承权不需要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对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或者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以对方放弃继承为由要求赔偿的,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为虚假意思表示,另一方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9. 在审批农村宅基地时,如果建地审批表中包括父母在宅基地上出资建造房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否享有房屋的财产权?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在确定家庭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时,一般以户内的村民人数为主要参考依据。如果建设土地的批准书中包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应享有房屋的财产权。分房时,一般应根据审批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适当考虑出资、出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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