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产申报令应当附有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报送事项清单】被执行人应当在报送财产令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送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金融产品、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务、股权、投资权、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设定担保权和其他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纠纷等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深圳小三调查公司,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也必须一并申报。
被执行人在申报财产令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正当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六条【变动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起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止,被执行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化的,被执行人应一并报告变更:
(一)转让、租赁财产;
(2) 设定财产的担保权和其他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花费大量资金的;
(五)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财产变动。
第七条【补充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财产调查公司,其财产发生变化,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权利实现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自财产变更之日起十日内。
第八条【举报信息的核实和听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举报的财产信息,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举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对询问过程中知悉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九条【违反报告义务的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谎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罚款、拘留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报告义务的信用处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谎报或者无正当理由迟报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侦探,财产申报程序终止: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财产申报程序的其他情形。
下达财产报告令后,人民法院决定终止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调查一般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处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人民法院可以复制、打印、誊写、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摘录、留存调查所需的材料。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允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对询问过程中知悉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网络查控的效力】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的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侦查过程中出具的电子版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质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搜查、强行开锁】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账簿等资料,拒绝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被执行人责令打开其可能藏匿财物、信息的场所、箱子等,拒不配合的,可以强行打开。
第十五条【传唤、联合搜查】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能力,由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传唤到法庭。人民法院受理调查询问。
被执行人、应当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传唤他出现;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六条【联合搜查机动车等】人民法院对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实际扣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七条【审计调查】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或其股东有拒报、虚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投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可以书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的确定和资料提取】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事项。 。
被执行人隐瞒审计信息的财产调查公司,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妨碍审计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转让、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审计资料,阻碍审计人员检查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深圳出轨调查取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核费用的承担】审核费用由提出审核申请的申请人预缴。被执行人拒报、谎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债行为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有偿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下达悬赏公告,搜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二)承诺在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时,自愿支付报酬,以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实现;
(三)如何发布奖励公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悬赏公告】人民法院决定悬赏寻找财产的,应当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额或者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
奖励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奖励公告平台、法院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上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刊登并自愿承担刊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三条【线索登记】悬赏公告后,相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顺序进行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需要通知申请执行人发放奖励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发布赏金公告的条件】相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赏金公告的申请人的债权能够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按照悬赏公告的规定给予悬赏。 。
赏金从前款规定应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金中扣除。特定物品交付执行或有其他不能扣除的情况的,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相关人是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或者有其他不应支付情形的,不予支付赏金。
第二十五条【保密义务】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并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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